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114號
KSDV,101,司促,35114,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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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11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郭宜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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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