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094號
KSDV,101,司促,35094,201207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0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晉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晉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19日止累計215,508元正未
給付,其中54,635元為消費款;157,273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509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晉丞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4635 │ │7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