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002號
KSDV,101,司促,35002,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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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00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郭子妃

債 務 人 許薰文

債 務 人 李郭蓮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叁仟壹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子妃邀同許薰文為連帶保證人、李郭蓮只為擔
保品提供人兼連帶債務人於民國96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借款期限自96年9月20日起至
111年9月20日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一個月,自撥款
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按本行公告指
標利率2.44%加1.64%計算,計為年利率4.08%,嗣後隨
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
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
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1,123,167
元,及自101年3月20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
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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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