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5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鄭旭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旭明於民國97年5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517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