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355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章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捌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
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