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861號
債 權 人 張志鈞
陳惠美
債 務 人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及數量部分,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張志鈞、陳
惠美之金額各為多少?
二、債務人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支付命令
聲請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