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715號
KSDV,101,司促,33715,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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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韓玉萍
115巷18號3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韓玉萍於民國91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92年12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1
3日止累計32,485元正未給付,其中10,496元為本金;18,28
9元為利息;3,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韓玉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13日止累計157,214元正未
給付,其中53,417元為消費款;100,197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37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韓玉萍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496 │ │7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韓玉萍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3417 │ │7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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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