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7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真秀
13號之2三樓之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貳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真秀於民國88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 0元,約定分03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
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1 年07月13日止累計237,766 元正未給付,(
其中77,706元為本金,160,06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真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7月13日
止累計247,465 元正未給付,其中79,757元為消費款
;167,708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3370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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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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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真秀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7706 │ │7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真秀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9757 │ │7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