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687號
債 權 人 呂清榮
債 務 人 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之原因(依聲請狀所附之
建物及土地謄本所示,為債務人擔保設定抵押權之義務人為
案外人呂黃荷香而非聲請人)。
二、債務人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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