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6年度,156號
HLEV,106,花補,156,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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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林畯源
被   告 張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6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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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