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956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務 人 張簡富貴
47之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