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338號
KSDV,101,司促,32338,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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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3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陳黃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8月13
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黃淑芬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
定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全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並依信用卡會員
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
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
繳清金額新臺幣(以下同)999元(含)以下無需繳付,1,0
00元至10,000元按月計收150元,10,001元至30,000元按月
計收300元,30,001元至60,000元按月計收600元,60,001元
至90,000元按月計收900元,90,001元至120,000元按月計收
1,200元,120,001元至200,000元按月計收1,500元,200,00
1元(含)以上按月計收2,000元),合先敘明。
(三)查債務人前參加95年銀行公會協商,自96年1月起即
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1774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
未受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及協
商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並應回復原契約條件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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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