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199號
債 權 人 張立維
債 務 人 李明龍即普昌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龍即普昌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明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普昌實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