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895號
KSDV,101,司促,31895,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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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9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忠


債 務 人 葉維鴻

債 務 人 葉曾惠桃

一、債務人葉維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柒仟柒佰
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
葉維鴻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曾惠桃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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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