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4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潔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潔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03日止累計40,087元正未給付
,其中35,069元為消費款;3,827元為循環利息;1,191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14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潔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1175 │ │7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潔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3894 │ │7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