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125號
KSDV,101,司促,31125,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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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錦賓
189巷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錦賓於民國92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99年12月0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0
2日止累計116,152元正未給付,其中62,038元為本金;54,1
1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錦賓於民國92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00年06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
月02日止累計83,762元正未給付,其中42,820元為本金;40
,9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錦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02日止累計59,983元正未給
付,其中36,875元為消費款;19,792元為循環利息;3,31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錦賓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2038 │ │7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錦賓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2820 │ │7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蔡錦賓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6875 │ │7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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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