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建簡字第2號原 告 莊慶發被 告 陳秀花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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