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建簡字,106年度,2號
HLEV,106,花建簡,2,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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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莊慶發
被   告 陳秀花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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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