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0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債 務 人 尤木生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木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訂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 系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 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 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