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邱俊煒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十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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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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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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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一0七八0至 0│ND │壹佰零│壹拾萬玖│ │
│ │ │一0八八八 │ │玖 │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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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四六 │NX │壹 │貳佰壹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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