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506號
KSDV,101,司促,30506,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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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0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債 務 人 陳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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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