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346號
KSDV,101,司促,30346,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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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4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芳岑
債 務 人 曾福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
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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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