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45號
KSDV,100,訴,745,2012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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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侯珷文
訴訟代理人 賴坤營
訴訟代理人 余勝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繡盆間100 年度訴字第745 號解除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
訴為新臺幣(下同)46,050元,反訴部分為49,61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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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