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24號
上 訴 人 王維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及徐一倫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100 年
度訴字第20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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