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73號
KSDV,100,訴,1373,2012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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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國樑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被   告 顏秀雲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伊 新臺幣(下同)777,593 元,嗣以民國100 年9 月14日民事 準備(二)狀,將請求之金額變更為828,209 元。原告所為 之變更,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擔任伊澎湖營業處負責人,與伊簽立報聘人員申請書 、事業部副總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及切結書,並承諾善盡 該營業處業務之管理義務(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擔任 負責人期間,竟違法招攬保險契約(下稱系爭違法招攬行 為),致訴外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 壽)如附表一所示之保戶主張契約無效、撤銷或解除而要 求退費,使伊受有佣金遭追償528,209 元之損害(下稱系 爭佣金損害)。
(二)又被告唆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保戶,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下稱行政院金管會)提出不實申訴,主張伊向全 球人壽投保如附表二所示保險單涉有違法招攬情形,致伊 商譽受損達30萬元(下稱系爭商譽損害),被告顯然違反 系爭契約義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伊屢催賠償 ,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為此,爰依民法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⑴被告應給付伊828,20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0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⑵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伊未曾擔任原告澎湖營業處負責人,僅提供澎湖 地區之辦公室,作為原告保險業務員之聯絡場所,伊對於該 區原告之保險業務員,並無指揮監督及管理之權力。又伊未 自系爭保險契約收取任何佣金、獎金,亦未慫恿如附表二所 示之保戶向金管會申訴,更無何侵權行為致原告公司損害, 原告之主張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一)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
三、兩造就下列事項並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一)本院有管轄權,有本院100 年4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查 (見本院卷一第27頁)。
(二)原告受有系爭佣金損害528,209 元,有全球人壽100 年5 月9 日全球壽(法)字第1000509001號函附之「追還佣金 明細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54至56頁)。(三)附表一所示之保單,均已因契約無效、撤銷或解約而失效 ,有全球人壽100 年5 月9 日全球壽(法)字第10005090 01號函覆說明於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4頁)。(四)附表二所示之保戶均曾向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提出申訴, 有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100 年5 月13日保局(理)字第10 002554350 號函及其附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3頁、 第192 至240 頁)。
(五)被告無財產保險業務員、人身保險業務員及業務員投資型 保險商品登錄等資料,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5 月19日(100 )產管字第044 號函(見本院卷一 第188 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0 年5 月 20日壽會博字第100052497 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89 頁) 於卷可憑。
四、兩造爭執事項為:
(一)系爭違法招攬行為,是否係被告所為之行為?若是,則系 爭違法招攬行為有無違反系爭契約之義務?系爭違法招攬 行為與系爭佣金損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被告是否為原告公司澎湖營業處負責人,而應依系爭契約 以負責人地位負系爭佣金損害之責?
(三)被告有無系爭唆使行為?如有,是否違反系爭契約之義務 ?系爭唆使行為與系爭商譽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五、本院判斷:
(一)系爭違法招攬行為,是否係被告所為之行為?若是,則系 爭違法招攬行為有無違反系爭契約之義務?系爭違法招攬 行為與系爭佣金損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1)原告固主張:被告違法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致



伊受有系爭佣金損害528,209 元;被告則辯稱:伊並無相 關保險業務員證照,系爭保險契約並非伊所招攬,伊僅提 供原告在澎湖地區之營業場所。伊名義上固為原告事業體 協理,然系爭保險契約均為原告業務員顏有男、呂麗雯所 招攬等語置辯。
(2)經查,觀諸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其中編號1 被保險 人為訴外人顏麗琴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即訴外人吳陳玉鸞 向全球人壽表示其與顏麗琴為婆媳關係,既非同居家屬亦 無扶養關係,該保險契約因無保險利益而無效;編號28之 保險契約,被保險人蔡啟裕向行政院金管會申訴原告之銷 售人員未告知購買投資型保險完整、正確資訊,且其不識 字,全球人壽與其協議後撤銷契約;編號29之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顏家榮向行政院金管會申訴原告之銷售人員未告 知購買投資型保險完整、正確資訊,全球人壽與其協議後 撤銷契約;其他保險契約失效原因均為要保人終止契約等 情,有全球人壽100 年5 月9 日全球壽(法)字第100050 9001號函覆說明及如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要保書影本等資 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4至187 頁)。是系爭保險契 約除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28、29之契約外,均屬要保人 終止契約,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本得 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或終止契約。從而,此部分保險契約既 係要保人自行終止契約,難謂該部分保險契約乃違法招攬 所致,故原告執此主張,並非有據。
(3)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28、29之保險契約部分,查編號 1 、28、29保險契約之經手業務員均為訴外人柳克弘,並 非被告,有編號1 、28、29之保險契約要保書影本可憑( 見本院卷一第57、168 、171 頁)。雖證人呂麗雯證稱: 澎湖營業處只有我及顏有男2 個業務員;澎湖營業處之保 險契約大都是被告招攬;編號1 、28、29之保險契約都是 被告招攬;編號1 之保險契約是分給顏有男作業績;我不 認識柳克弘,保單上柳克弘的名字是被告要我們這樣寫的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 至7 頁)。然呂麗雯亦證稱:只要 是我們自己招攬的契約,契約上都會寫上我們的名字(見 本院卷二第6 頁),而觀諸編號1 之要保書(見本院卷一 第168 頁),保險業務員係記載柳克弘,並非顏有男,其 證詞顯然矛盾;再審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均屬違 法招攬,呂麗雯亦為系爭保險契約之實際招攬業務員,與 本件有利害關係之考量,衡情其所言難謂無隱匿、偏頗之 虞,是難認其證詞為可信。況參以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 湖西分社99年6 月8 日陳情書表示:附表所示編號1 之保



險契約係由原告業務員呂麗雯行銷(見本院卷一第306 頁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99年5 月21日中勞良( 99)字第00042 號函、99年6 月15日中勞良(99)字第00 064 號函、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湖西分社99年6 月8 日 陳情書表示:如附表所示編號28(被保險人為蔡啟裕)、 29(被保險人為顏家榮)之保險契約係由原告業務員呂麗 雯行銷等情(見本院卷二第30至33 頁 ),足徵如附表所 示編號1 、28、29之保險契約,亦非被告所招攬,從而, 綜合前開資料,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非屬有理。(二)被告是否為原告公司澎湖營業處負責人,而應依系爭契約 以負責人地位負系爭佣金損害之責?
(1)原告另主張被告為澎湖營業處之負責人,無論違法招攬行 為是否確為被告所為,依兩造簽訂之「業務顧問承攬契約 書」、「事業部副總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及被告親簽之 「切結書」,應負系爭佣金損害賠償之責云云;被告則辯 稱:伊僅提供場地予原告,並無實際擁有原告保險業務員 之人事管理權、監督權、懲處權,並非澎湖營業處之負責 人等語置辯。
(2)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審以兩造簽訂之「業務顧問承攬契約書」、「事業部副總 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內容,原告無非係以「業務顧問承 攬契約書」第10條:被告就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承攬業務, 非經原告同意,不得轉讓由第三人再承攬....倘有違反本 契約或其他原告所定之相關契約,致損及他方或第三人權 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一第7 頁)、「事業 部副總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第6 條:....任一方因本身 執行業務疏忽、故意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情事致公司或他方 客戶權益受損時....負賠償之責;第22條:被告招募、訓 練與任用從業人員,均需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各 項規定與規範,若發生違反規則而致主管機關處分時,由 被告負責賠償等約定(見本院卷一第10至11頁),請求被 告應負賠償責任。然原告並未就被告如何違反上開契約約 定內容之具體事實,提出明確證據證明之,依前揭規定, 難認原告之請求為有據。
(3)況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0 年5 月19日(100



)產管字第044 號函文表示:被告並無財產保險業務員登 錄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88 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100 年5 月20日壽會博字第100052497 號函示: 被告並未辦理人身保險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登錄(見 本院卷一第189 頁),堪認被告並無法進行財產保險、人 身保險及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業務招攬。雖兩造簽訂「業務 顧問承攬契約書」、「事業部副總及事業體協理合約書」 ,被告固為原告之事業體協理,然被告既未辦理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之登錄,並無法招攬 相關之保險業務,亦非能進行相關保險業務從業人員之招 募、訓練與任用。是被告雖為原告事業體協理,並提供澎 湖營業場所供原告招攬保險業務使用,然非得以之即認被 告為原告澎湖營業處之負責人,蓋被告既未登錄為相關保 險業務員,即無得就該營業處之業務員進行招募、訓練, 亦無法就該處業務員所招攬之保險契約為審核、評估。從 而,被告對原告澎湖地區之保險業務員既無指揮、監督及 管理之權限,且原告就相關保險契約本有最後審核之權, 是該人事管理、監督權力均在原告,有關隸屬原告之業務 員,若有於澎湖地區行違法招攬保險業務,自應由原告負 責,尚難就被告為系爭佣金損害之請求。
(4)另被告雖簽訂有「切結書」乙份。然審以系爭切結書內容 :「本人顏秀雲(即被告)茲聲明:本人自95年3 月15日 報聘於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起,經由 澎湖營業處所銷售之保單,均秉持金管會的規定銷售,凡 應告知保戶的保障內容及揭露的資料均詳細說明清楚.... 。」(見本院卷一第13頁),然此切結責任並無任意擴及 第三人之效力,對於其他業務員是否遵守行政院金管會之 規定,被告並無權置喙,即該切結書僅係被告同意其於澎 湖營業處所銷售之保單,不得違反行政院金管會之規定, 如有違法願負擔責任,該切結與他人無關,亦不因被告曾 簽立切結書,原告即可要求被告對澎湖地區所有銷售之保 單負責。查系爭違法招攬之保險契約,均非被告所招攬, 業如前述,則原告依系爭切結書內容,請求被告負擔系爭 佣金損害之責,即屬無據。
(三)被告有無系爭唆使行為?如有,是否違反系爭契約之義務 ?系爭唆使行為與系爭商譽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1)原告復主張:被告惡意慫恿該澎湖營業處之保戶等多人, 向行政院金管會提出申訴,不實主張渠等向全球人壽投保 之多筆保單,涉有違法招攬等情,應屬無效或得撤銷等為 由,要求伊及全球人壽退費及賠償,造成伊之商譽損失達



30萬元,請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云云;被告則抗辯:系爭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行政院金管會提出保險 爭議申訴,未為不實申訴,屬合法行使權利,並無不法侵 害原告商譽行為等語置辯。
(2)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惡意慫恿保戶,向行政院金管會提 出不實申訴,侵害伊之商譽,然原告就此僅空言主張,並 未提出相關具體證據以實其說,衡諸前開說明,難認其所 言為可採;而被告固於保戶蔡啟裕向行政院金管會之申訴 委託書上記載為「見證人」(見本院卷一第35頁),惟亦 難僅以此「見證人」,即認被告有何惡意慫恿保戶為侵害 原告商譽之行為。此外,原告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 意或過失侵害其商譽之行為,復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保戶 係向行政院金管會為不實之申訴,是難認原告此部分之主 張為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伊828,20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0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 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詳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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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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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保險人│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應追還佣金(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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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顏麗琴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1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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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一正 │全球人壽│000000000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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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淑萍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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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葉藍雯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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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戴佳惠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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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蔡炳倫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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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艾蓉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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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建中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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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葉文豪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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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高淑慧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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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秀貞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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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吳崇宇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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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倬毅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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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葉長根 │全球人壽│Z000000000│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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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陳文津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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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郭炎雲 │全球人壽│Z000000000│ 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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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謝順洋 │全球人壽│000000000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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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蔡依玲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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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洪聖哲 │全球人壽│Z000000000│ 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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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許滿女 │全球人壽│Z000000000│ 3,000│
├──┼────┼────┼─────┼──────────┤
│21 │陳永啟 │全球人壽│Z000000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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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陳永斌 │全球人壽│Z000000000│ 3,000│
├──┼────┼────┼─────┼──────────┤
│23 │陳麗香 │全球人壽│Z000000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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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許滿女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
│25 │洪麗萍 │全球人壽│Z000000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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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許清朝 │全球人壽│Z000000000│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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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洪在情 │全球人壽│V000000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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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蔡啟裕 │全球人壽│Z000000000│ 19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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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顏家榮 │全球人壽│Z000000000│ 4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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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52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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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
│編號│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單號碼 │ 保 單 狀 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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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愛嬌 │全球人壽│Z000000000│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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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許玉員│全球人壽│Z000000000│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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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鄭玉鳳 │全球人壽│Z000000000│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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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啟裕 │全球人壽│Z000000000│自始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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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顏家榮 │全球人壽│Z000000000│自始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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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郭明乾 │全球人壽│Z000000000│解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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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洪資凱 │全球人壽│Z000000000│解約(要保人鄭秀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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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洪祥榮 │全球人壽│Z000000000│解約(要保人鄭秀錦)│
├──┼────┼────┼─────┼──────────┤
│9 │蔡許採笋│全球人壽│Z000000000│解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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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