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0年度,11號
KSDV,100,海商,11,201207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Austromar.
法定代理人 Jiri Mare.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於收受本裁定後,就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所提出民事答辯七狀,於十日內具狀陳明意見,並請將繕本逕送被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1/1頁


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