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227號
KSDV,100,司執消債更,227,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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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敏瑄即江玉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 ,每月平均為新台幣(下同)17,381元,加計低收入補助6, 600 元、房租補助3,600 元、家扶補助6,800 元,聲請人每 月實際收入為34,381元等情,業經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 268 號裁定予以審認。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 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3,03 0 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218,160 元,清償成數為8.6%,依附表所 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統一辦理收款 及撥付款項。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未成年子女3 名(法定扶養義務人1 人)需其扶養等情,亦有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以債 務人住居之高雄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100 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1,146元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衡量標準,本院 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268 號定已審認債務人每月合理之必要 開支為31,645元,其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尚餘2,736 元可 供清償,今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3,030 元之更生方案,其更 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 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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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