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劍惠
李慧芳
邱崑曾
謝萬發
黃金聰
林孟佳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
被 告 王語葶(原名王麗寬)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陳意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