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唐珍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被 告 吳秀嫻
徐韻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續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九0號合議被告劉唐珍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九0號合議被告吳秀嫻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九0號合議被告徐韻婷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唐珍、吳秀嫻、徐韻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續字第51號),本院前經裁定 改行通常程序,因被告劉唐珍、吳秀嫻、徐韻婷分別於民國 100年2月18日、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25日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分別於上開時間裁定改依簡易程 序審理。惟因被告劉唐珍、吳秀嫻、徐韻婷之犯罪嫌疑尚待 究明,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 序,故前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