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48號
KSDM,98,附民,148,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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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詹昆憲
被   告 陳稚育
      李佩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陳稚育李佩珊各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5年9月間,在網路上認識被告李佩珊,交往期 間並介紹被告陳稚育與我認識,佯以「一起投資,共創未來 」為由,鼓吹原告投資被告陳稚育所屬之風緻汽車旅館,謊 稱每單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每半年可獲高額紅利,致 原告陷於錯誤,透過被告陳稚育介紹之代辦人員貸款,於96 年1月6日交付50萬元投資款予被告陳稚育,嗣新聞報導破獲 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風緻開發有限公司辣妹吸 金案,原告才發現遭詐騙。被告李佩珊陳稚育所涉詐欺取 財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 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陳稚育李佩珊均以:伊否認有不法詐騙原告之情事, 伊主觀上亦認原告之投資標的即風緻汽車旅館係合法經營之 事業,不知且有詐騙投資人之情;縱令其他共同被告有詐欺 之情,伊未與彼等有不法之意思聯絡,伊係單純招攬投資客 戶之業務人員,難以責令其負過失之責。況本件投資係出於 原告之自由意願,投資前均經其審視投資標的及相關契約文 件,難謂有何詐騙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⒈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陳稚 育、李佩珊共同以合夥投資風緻汽車旅館可獲利潤方式,詐



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50萬元投資款乙節,業經本 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判處被告陳稚育李佩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在案,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被詐欺 而訂立契約,受詐欺之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93條行使撤銷權 ,惟此項詐欺行為,倘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非不得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77年度台 上字第467號裁判要旨、80年度台上字第289號裁判要旨參照 )。而以詐欺行為,造成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夥契 約,致為金錢之交付者,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則該施用詐術之行為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 陳稚育李佩珊共同以投資風緻汽車旅館可獲利潤方式詐欺 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訂立合夥契約,交付50萬元投資款 乙節,如前所述。則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對原告所受財產損 害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從而, 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法定 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50萬元,及自98年4月21日即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所為假執行之聲請,應視為僅促使法院發動其職權,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稚育李佩珊亦均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各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 訟費用發生,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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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風緻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