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31號
KSDM,101,附民,31,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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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許哲男
被   告 陳綵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3年10月透過奇摩交友網站認識被告(原名陳淑 卿),被告交談中一直詢問原告的經濟狀況,再介紹訴外人 陳瑞峰(自稱陳綵穎的小叔)與原告認識。被告佯稱陳瑞峰 經營之全方位停車場很賺錢,鼓吹原告一起投資,致原告陷 於錯誤應允投資,並請陳瑞峰代辦貸款,先後於94年1 月28 日、94年3月29日簽訂隱名合夥契約,共投資135萬元。原告 直至96年6 月間新聞報導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 違法吸金公司,才知遭詐騙,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 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未詐欺原告,全方位停車場確有實際經營,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與陳 瑞峰共同以合夥投資全方位停車場可獲利潤方式,詐欺原告 ,致原告陷於錯誤,簽訂隱名合夥契約,交付135萬元投資 款乙節,業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判處被告及陳瑞峰 共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在案,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被詐欺 而訂立契約,受詐欺之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93條行使撤銷權 ,惟此項詐欺行為,倘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非不得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77年度台 上字第467號裁判要旨、80年度台上字第289號裁判要旨參照 )。而以詐欺行為,造成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夥契 約,致為金錢之交付者,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則該施用詐術之行為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 以投資全方位停車場可獲利潤方式詐欺,致原告陷於錯誤, 訂立合夥契約,交付135萬元投資款乙節,如前所述。則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 被告給付135萬元及法定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35萬元,及自98年5月8日即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 訟費用發生,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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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