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30號
KSDM,101,附民,30,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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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曾聖芳
被   告 陳稚育
      曾麒峵 原名曾文.
      盧嘉綺 原名盧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陳稚育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 ○鎮區○○路529號4樓,下稱全方位公司)之協理,被告盧 嘉綺(原名盧芃秝)係該公司之業務員,被告陳稚育盧芃 秝共同假借合夥投資全方位公司名義,吸金詐財,並由被告 曾麒峵(原名曾文信)協助投資人向銀行辦理貸款業務,致 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投資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而受有財產 上損害,此部分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告除不法詐騙原告所有之現金30萬元外,另迄今讓原告多 次往返法院,精神上所受之驚恐仍有餘悸存在,爰請求被告 連帶賠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
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 判決: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並自最後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⒉前項請求,請宣告准許假執行。
二、被告陳稚育盧嘉綺均以:伊未詐欺原告,全方位停車場確 有實際營運等語;被告曾麒峵則以:伊只是單純辦貸款,對 投資詐欺一事均不知情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陳稚 育、盧嘉綺曾麒峵共同以合夥投資全方位停車場可獲利潤 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簽訂隱名合夥契約,交



付30萬元投資款乙節,業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判處 被告陳稚育盧嘉綺曾麒峵共犯詐欺取財罪在案,堪認原 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被詐欺 而訂立契約,受詐欺之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93條行使撤銷權 ,惟此項詐欺行為,倘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非不得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77年度台 上字第467號裁判要旨、80年度台上字第289號裁判要旨參照 )。而以詐欺行為,造成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夥契 約,致為金錢之交付者,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則該施用詐術之行為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 陳稚育盧嘉綺曾麒峵共同以投資全方位停車場可獲利潤 方式詐欺,致原告陷於錯誤,訂立合夥契約,交付30萬元投 資款乙節,如前所述。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民法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法定利息 ,即屬有據。
五、另原告雖主張受被告詐騙,精神上受有損害,並多次往返法 院,被告應負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賠償慰撫金之責任云云。 惟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 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 定有明文,惟該條係以人格及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身分法益 為其保護之對象,並不包括財產上之損失在內,故因侵權行 為所造成之財產上損害,自不得依此請求精神慰撫金。被告 雖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即詐欺加損害於原告,但原 告所受之損害(投資款30萬元),係屬財產上之損害,尚無 證據證明其人格法益有受到侵害,故原告請求被告應依前開 規定,連帶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無據。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30萬元部分,及自98年5月8日即最後收受起訴狀 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 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係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本



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被告就本判決第1項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擔保金如 主文所示。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其餘之訴遭 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 訟費用發生,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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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