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537號
KSDM,101,訴,537,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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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雪花
指定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郭懷聰
指定辯護人 陳慧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石雪花郭懷聰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石雪花郭懷聰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石雪花郭懷聰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被告孫淑娜部分,業經檢察官以第101 年度聲撤字 第13號撤回起訴在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謝文嵐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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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