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佰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幼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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