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38號
KSDM,101,訴,438,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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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8號
被   告 郭孟武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簡瑋蔆
指定辯護人 黃文德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孟武簡瑋蔆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郭孟武簡瑋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郭孟武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被告簡瑋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嫌,均罪嫌重大,且渠等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 款規定,於101年5月9日 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羈押期間於101年8月8 日即將屆滿,被告 郭孟武簡瑋蔆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且本件雖於101年7月 1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8月8日宣判,然仍有經上 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為確保被告二人日後 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8月9 日 起,延長羈押 2月。至被告郭孟武簡瑋蔆及其等之辯護人 雖均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依上述理由被告二人既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無理由,併予敘明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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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