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
原 告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宏
送達代收人 許巍騰律師
被 告 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詩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