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182號
KSDM,101,聲,3182,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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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2號
聲 請 人 陳周阿蘭
受 刑 人 陳志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刑人陳志清之母,因需受刑人返 家維持家中生計,且受刑人已坦承不諱,為此依刑事訴訟法 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經查,受刑人陳志清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以100年度交上訴字第77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於同年10月18日確定,於同年2 月22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至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現正因上開案件而在監 執行中,並非本院所羈押之人犯,關於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 之聲請,與法定要件尚有未合,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 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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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