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176號
KSDM,101,聲,3176,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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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冠華
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顏冠華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並於民國96年4 月4 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6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 年6 月3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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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