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098號
KSDM,101,聲,3098,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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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富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富安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羅富安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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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