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敏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4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敏添犯竊盜罪,共陸罪,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徒手竊取店 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後另補充「(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1,256 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敏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其先後6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 段、目的均非可取,且其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 日減為25日確定,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查,惟念其尚知坦認行為有誤,犯後並業與被 害人李秀珍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 紙附卷可查,又所竊財物 之價值尚非過鉅(共1,256 元),惟查獲時已無從歸還上開 被害人,兼衡被告自稱大學肄業、家境貧寒之智識程度與生 活狀況暨其素行資料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 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 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837號
被 告 洪敏添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里○○鄰○○
○路219巷19號3樓
現居高雄市○○區○○路9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敏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進入 高雄市新興區○○○路10號「全聯福利中心七賢店」購物時 ,徒手竊取店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後,並藏置於口袋內帶出 該店而竊取得手。嗣經該店店長李秀珍每日進行盤點時,發 覺上情,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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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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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於警詢及本署之│全部犯罪事實。 │
│ │自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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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李秀珍於警詢時│被告竊盜6次之犯行。 │
│ │之證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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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12月29日監視 │佐證被告於100年12月29日 │
│ │器翻拍照片16張 │竊盜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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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年1月3日監視器 │佐證被告於101年1月3日竊 │
│ │翻拍照片2張 │盜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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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上開6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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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時間 │竊盜所得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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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年12月25日16│「唯一」牛肉乾1包、「安迪士 │
│ │時10分許 │」雙薄荷巧克力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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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 年12月26日16│「唯一」牛肉乾1包、「安迪士 │
│ │時 │」雙薄荷巧克力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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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 年12月27日17│「唯一」牛肉乾1包、「安迪士 │
│ │時許 │」雙薄荷巧克力2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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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 年12月28日16│「唯一」牛肉乾1包、「安迪士 │
│ │時許 │」雙薄荷巧克力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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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 年12月29日16│「唯一」豬肉乾1包、「臺灣」 │
│ │時20分許 │烏魚子2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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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 年1 月3 日14│「唯一」牛肉乾1包、「安迪士 │
│ │時5 分許 │」雙薄荷巧克力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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