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1年度,11號
KSDM,101,智易,11,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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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文
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57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柏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pong 哥」之成年男子均明知電腦網際網路「石器時代線上遊戲」 係陶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陶朱公司)取得日商迪吉帕克股 份有限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 著作,且尚在授權代理期間,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或散布該等著作,竟未經日商迪 吉帕克股份有限公司或陶朱公司之同意,由「pong哥」先於 不詳時間,擅自下載並重製陶朱公司所代理之「石器時代線 上遊戲」之遊戲軟體後,將該軟體放置在其所架設之私人伺 服器,復在上開私人伺服器上架設「石器時代」網站(網址 為http://www.saevo.info/web/ )及「石器時代」論壇( 網址為http:bbs.saevo.info / ),以供玩家登入該伺服器 進行「石器時代」線上遊戲。被告黃柏文再自民國99年6 月 至12月間,與「pong哥」基於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 或重製他人著作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並藉以牟利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黃柏文在上開「石器時代」論壇上販售遊戲點數予玩 家,並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林蒲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玩家匯入購買遊戲點數之款 項,再將款項轉匯入其不知情之母親蕭靜芬所有之玉山銀行 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復又轉匯往「pong 哥」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內,以此方式對公眾提供可公 開傳輸或重製前開遊戲軟體,被告黃柏文因而受有約新臺幣 3 萬元之利益。嗣於99年11月1 日,為陶朱公司人員於上網 時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並於100 年3 月22日12時39分許, 至被告黃柏文位於高雄市小港區○○○路47號住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上開被告黃柏文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蕭靜芬所 有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各1 本。因認被告黃柏文涉犯著 作權法第87條第7 款而觸犯同法第93條第4 款罪嫌,同法第 91條第1 項之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物罪嫌、同法第91條之1 第 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第92條 之擅自公開傳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4 款、第91條第1 項、第91條之1 第2 項、第92條等。而上開4 罪,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陶朱公司業與被告達成訴 訟上和解,並以書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 1 份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第24、25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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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林蒲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陶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