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02 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福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福文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台 新村三巷二之三號四樓。 理 由
一、被告鄭福文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 訴及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 款規定,自民國101年6 月11日起予以羈押。二、茲被告於本院101年7月4 日審判期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審酌被告就其竊盜犯行已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且本 案已於上開期日言詞辯論終結,訂於101年7月31日宣判等情 ,認若課予被告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應足以造成其心理上負 擔,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惟為保全本案將來之審判、執行 ,爰准許被告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 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台 新村3 巷2 之3 號4 樓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