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玉金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 訴人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游紅桃
~B 法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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