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1526號
KSDM,101,審訴,1526,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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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克雄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5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阮克雄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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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