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蔡智盛
法定代理人 蔡南宏
劉惠玉
被 告 陳清忠
郭忠翰
被 告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潘玉鮮
郭祺耿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