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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06年度,13號
HLEV,106,玉小,13,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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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玉小字第13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馬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裁判費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06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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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