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06號
KSHM,101,聲,906,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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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敏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敏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参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張敏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8 部分,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另附表編號1 、2 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附表編號5-8 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1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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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