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95號
KSHM,101,聲,1095,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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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盧水泉
被   告
即受刑人  盧水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 年度上
訴字第613 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水泉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整,准發還予盧水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水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由聲請人盧水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因被告盧水順涉犯100 年度上訴字第613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判決確定,現在監服刑中,聲請人 為此具狀聲請發還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查:被告盧水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0 年7 月21日由聲請人繳交保證金10萬元,有本院100 年7 月 21日100 年刑保字第9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憑。另被告 盧水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本案,經本院100 年度 上訴字第6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被告現因本案 在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 年7 月25日雄檢瑞崙101 執8233字第80808 號函可稽。被告盧水順既因入監執行,客觀上已不會發生逃 匿情形,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自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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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