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文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宋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及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 之刑。至附表編號2 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部分,雖無定應 執行刑之問題,惟為免執行掛漏,仍於主文中載明,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