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23號
KSHM,101,上訴,223,2012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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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致強
      汪俊雄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王韻玲
      張琪
      何婉婷
上列被告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23 號判決,案由欄所載「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673 號…第一審判決」,應更正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673 號…第一審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23 號判決,案由欄所載「不服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673 號…第一審判決」係誤載 ,應更正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673 號 …第一審判決」,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孫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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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