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39號
TNHV,99,重上,39,2012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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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陳寬銐
  被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陳寬銐對於民國101年5月31
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陳寬銐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上訴人陳寬銐業於101年6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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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